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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院听课制度(试行)
2020-05-12 17:58   审核人:   (点击: )

 

 

第一章 总 

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院教学质量监控体系,客观评价教师课堂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状况,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,根据《贵州民族大学听课制度》,结合我院实际,特制定本制度。

 

第二章 听课类型及要求

第二条 听课分为检查性听课、指导性听课、学习性听课、随机听课四种类型。

第三条 检查性听课。主要包括对新开课教师、新入职教师、学生反映问题多的课程或教师、学生评教分数较低的教师、教改项目负责人、需要职称晋升的教师进行检查和督导听课,目的是帮助相关教师转变教学态度、提升教学水平。听课人员包括学院领导、各系主任以及教学督导组成员。听课后填写听课记录表,对该课程的教学内容、方法、手段、教学效果、学生学习情况等进行评价,并及时进行当面的指导、点评。

1.新开课程:由各系主任按实际开课情况上报被听课教师名单,并安排听课时间。

2.新上课教师:由各系主任按实际新进教师情况上报被听课教师名单,并安排听课时间。

3.学生反映问题多的课程或教师:由团委负责人或班主任根据学生座谈情况,每个专业上报1名学生反映差的课程或教师名单。由本科生培养科安排听课时间,听课前不预先通知被听课教师。

4. 学生评教分数较低的教师:由本科生培养科从上一学期学生评教排名靠后的授课教师中,按每个专业1名的原则确定被听课教师名单,并安排听课时间。

5. 教改项目负责人:本科生培养科统计获批校级及以上教改项目负责人名单,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具体课程及听课时间。

6. 需要职称晋升的教师:由教师个人向本科生培养科提出被听课要求及具体听课时间。

第四条 指导性听课。个人有意愿提升自己课堂教学水平或准备参加各类讲课比赛的教师,在学期开学第一周内,可以向学院申请听课,学院将安排院内外专家对其授课进行具体指导。

第五条 学习性听课。各系应利用教研活动时间,每学期最少集中安排一次观摩学习课。可以观摩学习本院或本校任何教学效果好的教师课程。听课后,各系负责收集听课笔记,同时需要组织集中讨论,形成会议纪要。

第六条 随机听课。听课人员包括学院领导、教学督导组成员、系主任、辅导员、班主任。学院领导、教学督导组成员听课对象为全院课程;系主任听课对象为本系课程;辅导员、班主任听课对象为所带班级的课程。听课前不预先通知被听课教师,听课后将发现的问题及时与任课教师沟通。

听课内容包括:

1. 学生方面:主要包括有无迟到、早退和缺课现象,课堂秩序,学生是否认真听讲或完成实验等。

2. 教师方面:主要包括教学纪律(是否迟到,提前下课等),教学态度、教学方法与手段、教学内容、教学效果、讲授能力、学生管理(对学生交头接耳、睡觉、从事其他活动是否进行批评、制止)等。

第七条 听课次数。教学院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次,其他院领导听课不少于4次;系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;教学督导组成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次;辅导员、班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次。(因听课身份重叠,每学期听课次数按最高标准要求执行。)

第八条 听课记录及归档要求。每年3月初,由本科生培养科印发《贵州民族大学民族文化与认知科学学院听课记录本》,全院教职工每人一本,每次听课应认真记录听课情况。由本科生培养科每年12月回收归档。

第九条 其它要求。

1. 听课人员应提前进入教室或实验室,每次听课时间不少于1学时,该学时课程结束前不得提前退出教室或实验室。

2. 听课过程中,手机应关闭或调成静音状态,禁止接听电话。

第十条 问题处理。听课中若发现违反学校及学院规定的行为或现象,及时反馈本科生培养科,由本科生培养科向教学院长反映,由学院班子成员商讨并确定妥善解决的办法。若发生重大问题,按照学校及学院相关规定处理。

 

第三章 附  

第十一条 本制度仅针对我院本科生课程。

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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