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教学督导工作是学院对教学工作实施监督与指导的重要手段,是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一项保证和促进教学质量不断提高的基本教学管理制度。为进一步规范、完善学院教学督导工作,根据《贵州民族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条例》,结合我院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任务是对教学过程和教学环节进行检查、监督、评估指导,及时、客观地向学院、教学管理部门反馈教学现状、教学质量等教学工作信息,提出改进教学工作和提高教师教学能力的建议。
第三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原则是坚持实事求是,深入调查研究,客观公正的开展工作;坚持督导与服务相结合。
第二章 组织机构
第四条 学院成立教学督导组,成员为5—7名,设组长1人(由教学副院长担任)。
第五条 督导员的遴选条件。
1.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。
2.需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担任系主任及以上职务。
3.热爱教育事业,关心学院发展和教学改革工作。
4.坚持原则,团结同志,工作方法得当,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,为人正派,作风严谨。
5.语言、文字表达能力较强。
第六条 督导员的遴选办法。
1.督导员由学院根据以上聘任条件自行遴选并聘任,聘期为二年,名单报教务处备案。
2.在聘期内,督导员因特殊情况可提出解聘申请;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者,学院予以解聘。
第三章 工作职责
第七条 督导员对全院研究生教学、本科教学工作进行督导。包括:
1.理论教学、实验教学、社会实践、实习、毕业论文及设计、考试考查。
2.教师的教学态度、业务水平、教学方法、工作责任心。
3.学生的学习态度、学习纪律、学习积极性、学习方法等。
4.与教学有关的其他工作。
第八条 督导员工作主要采取听课、现场考察、巡视,召开教师、学生座谈会,抽查备课讲义(或讲稿)、学生作业、考试试卷、系(教研室)活动记录等方式进行。
第九条 督导员每周轮流值班。值班周期间,督导员工作如下:
1.每天7:50前到校,巡查研究生及本科生教学秩序,做好巡查记录。
2.如实记录教师迟到、提前下课、旷课情况,并及时向学院反映。
3.严禁学生携带食品进入教学场所,并如实记录学生迟到、旷课、早退以及课堂秩序等情况。
4.检查教室基本教学保障及卫生情况。
第十条 督导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次,每次不低于1学时,每次听课后填写《贵州民族大学民族文化与认知科学学院听课记录本》,并及时向授课教师反馈信息,诚恳对话,肯定优点,指出缺点,并提出改进的参考意见。《贵州民族大学民族文化与认知科学学院听课记录本》每年12月交学院本科生培养科存档。
第十一条 督导员的听课评价是教师教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。对教师承担的各类教学任务都要跟踪,要全面地评价教师的教学质量,不能以偏概全。
第四章 教学督导的管理
第十二条 督导活动管理。
1.学院教学督导组工作接受校教学督导团的指导,由学院管理、考核。
2.学期初督导组制定工作计划,学期末写出工作总结。每年年终,督导员根据工作情况写出本年度的工作总结,经学院审定后,由学院本科生培养科备案。
3.由教学督导组组长主持,每学期组织召开1~2次学院督导组成员会议,交流情况,研究工作。
4.学院督导工作经费由学院在学校下拨的有关经费中支出。
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组成员应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,积极参加教学督导活动,努力完成督导组交付的各项工作任务。任何组织和教师不得拒绝、干扰正常的督导工作。
第十四条 教学督导组成员考核和待遇。由学院根据教学督导组成员工作量完成情况进行考核,考核合格后,由学院发放督导工作津贴。对不能完成规定工作量者,扣减工作津贴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